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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企业免税政策规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0-09-29 10:5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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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就要来了,随着国内疫情慢慢消退,旅行游玩等项目也恢复往日的热闹,十一长假对于餐饮住宿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带动企业经济增长的好时期,特别是今年我国还出台了一项生活服务免税政策,具体的餐饮住宿企业免税政策规定分析,小编今天来为大家做一个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十一长假就要来了,随着国内疫情慢慢消退,旅行游玩等项目也恢复往日的热闹,十一长假对于餐饮住宿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带动企业经济增长的好时期,特别是今年我国还出台了一项生活服务免税政策,具体的餐饮住宿企业免税政策规定分析,小编今天来为大家做一个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一、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免增值税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餐饮住宿等企业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餐饮住宿企业免税政策规定分析,今天就暂时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啦,希望文章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新的启发和帮助!会计教练每天陪您学点会计,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助力您的学习与工作更上一层楼!若是您在工作或者学习方面遇上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还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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