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遇到应税消费品,这时作为会计人员应该如何做账?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安排起来!关于消费税的具体内容已呈现在文章下方,快来跟着会计教练小编一起学习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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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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