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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7 17:5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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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的内容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是很重要的,一定要核算清楚。为了帮助一些新手会计快速上手这部分的内容,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有关于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知识点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快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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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什么

广告费扣除基数有哪些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中扣除基数(销售收入为准)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为15%和30%两种,具体的分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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