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对该企业完整年度纳税情况的审查,多交的税款进行相关的退费,少交的部分,要进行补缴税款。企业在每个年度终了后都需要按时进行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那么关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大家了解多少呢,大家一起继续往下看吧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对该企业完整年度纳税情况的审查,多交的税款进行相关的退费,少交的部分,要进行补缴税款。企业在每个年度终了后都需要按时进行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那么关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大家了解多少呢,大家一起继续往下看吧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针对以前年度费用的调整:
针对调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又分为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及其他情形:
1.1、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内的调整,则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2、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则根据以下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作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其他情形为企业因税法或政策的规定作追溯调整的,则需要补申报可以税前扣除。
2、针对以前年度的调整: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少计、漏计以前年度收入,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从而引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通过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引起的应纳税额的抵缴额或补缴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或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3、针对收入未申报或成本费用多申报的处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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