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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4 16:3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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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家用电器的以旧换新,旧的抵一部分钱然后补齐尾金就可以换购一个新的固定资产,那么对于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会计处理该如何做账呢?小编来围绕主题简单给大家做一下总结分享,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看一下吧。

以旧换新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家用电器的以旧换新,旧的抵一部分钱然后补齐尾金就可以换购一个新的固定资产,那么对于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会计处理该如何做账呢?小编来围绕主题简单给大家做一下总结分享,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看一下吧。

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会计分录

一、账务处理

(1)旧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印花税等)

(2)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处置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固定资产清理

二、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三、抵价旧商品的会计教练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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