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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遭受水灾,损失严重,会计如何做账?

发布时间:2019-07-18 15:3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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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方地区新一轮强降雨上线,多地出现暴雨或大暴雨天气,多地遭受洪涝灾害,很多企业也不免遭受灾害。如果一个企业仓库由于遭受水灾,损失几百万,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会计应该如何做账?

近期,南方地区新一轮强降雨上线,多地出现暴雨或大暴雨天气,多地遭受洪涝灾害,很多企业也不免遭受灾害。如果一个企业仓库由于遭受水灾,损失几百万,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会计应该如何做账?

当时购进抵扣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是否需要转出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答  复

◆ 由于属于正常损失,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政策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醒1:企业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2:正常合理的进货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3:洪灾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4:食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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