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怎么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项目,预收的款项未纳入增值税范围,根据规定,房地产销售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款项的当天,更多具体内容,一起来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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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因办理贷款(特别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发票,或者购房者提出需要发票等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时可以开具“不征收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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