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纳税环节,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缴纳税款,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都是会呈现高等级的纳税信用级别的。那么,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登记有哪些平分规则呢?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第15公告,有2020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的详细说明,接下来跟着小编看看吧。
纳税人在纳税环节,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缴纳税款,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都是会呈现高等级的纳税信用级别的。那么,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登记有哪些平分规则呢?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第15公告,有2020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的详细说明,接下来跟着小编看看吧。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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