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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9-19 16:2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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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是企业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所以在发生的时候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关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这个问题,还有很多人不清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一起学习吧。

滞纳金不是企业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所以在发生的时候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关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这个问题,还有很多人不清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一起学习吧。

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除了这个文件明确提到查补的扣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另外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个观点。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六十九条规定来看,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扣缴义务人并未扣下税款,所以不存在滞纳税款的问题,对扣缴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处罚,而不能加收滞纳金;在2019年1月1日前,如果扣缴人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纳税人并没有自行申报的义务,更不存在迟缴税款的问题,所以即使遇到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发生的改变。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新个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也就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的限期内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比如在次年七月五日才缴,对于滞纳税款这五天是应该加收滞纳金的。

可以说新个税法到来,对个人纳税申报义务的重新确定,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随之发生改变。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查补追缴税款时,征管法六十九条中却只字不提加收滞纳金,就会让税收执法工作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今年是征管法修订之年,希望立法者在修订的时候能考虑到这个细节问题。

当然,目前来说,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都是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对于2018年及之前的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按上述规定还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大家阅读完之后也一定存在疑问,欢迎大家来咨询我们的客服老师提出相关问题,也可以添加我们老师的微信,我们有免费的学习资料等大家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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