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税务机关对当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下面就由小编分享一些关于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当我国税务机关对当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下面就由小编分享一些关于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例:200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漏税事项共计300 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 000元(罚款,滞纳金另行处置)。
(一)因会计差错或违反税法规定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一则,通过调账可结平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事项;二则,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并可税前扣除的事项,通过调账转回,使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分期抵销:
1、经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其中有10项净值为红字,共计10 000元,为多计提的折旧,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经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其中有20项期末数量为零,而金额为红字的商品代计20 000元,为多转的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经检查,某项房产原值为50万元,2000年12月份发生装修费17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调账转回,以后各期可按规定摊销并可税前扣除,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在以后年度抵销。该三项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 000元。
(二)凡会计规定可以列支,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标准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则不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税收罚款、滞纳金共计20 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2、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的白酒广告费30 000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3、经检查,2000年度超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该三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 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000元。
(三)本次税务检查,以上相关账户的调整与会计处理如下:
1、补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累计折旧 10 000
库存商品 20 000
固定资产 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1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贷:银行存款 9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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