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捐赠自产商品的财税处理,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具体的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深入的学习和了解,也许会对你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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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审计单位将自产的一批微波炉捐赠给希望小学,不含税的市场价10万元,成本6万元,财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6万,贷:存货6万。企业的财税处理是否有误?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
财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7.3万
贷:库存商品-XX型号微波炉 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企业所得税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市场价与成本价差额4万元计入“其他”项目,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扣除广宣费、招待费等扣除基数。
注意区别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财税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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