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开(筹)办费的处理是什么?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更多相关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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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及其官方解读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筹办费先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归集,归集后就转化为筹办费并按照筹办费的标准和方式进行税前扣除胡,而不是再按照原始费用标准去进行税前扣除。比较意外的是,《中国税务》杂志2013年第3期,其中有篇总局所得税司的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仍需合并至同类费用处理,而不是之前理解的按筹办费标准摊销: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这一解读和税务总局办公厅在2012年5月9日的解读明显是矛盾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显然还是支持总局办公厅发布的解读,并不认可所谓中国税务杂志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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