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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13 11:4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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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见公司架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具体内容快来跟小编一起看下文吧!

总分公司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见公司架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具体内容快来跟小编一起看下文吧!

1、 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调出方。

借:内部往来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

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以上即是“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的分享内容啦,看完文章的你,对此是不是理解掌握了很多,若是您尚存疑问或者想要学习更多财会知识,可以点击文章上方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哦!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努力,我们都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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