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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福利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发布时间:2020-06-12 17:1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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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福利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的“阴影”,每到处理福利费相关财税问题时,由于税会差异,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错误,给财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现在干货福利来了,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分析,也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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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必须是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项目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是不完全列举。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过确实是为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辞退福利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同时结合国税函〔2009〕3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结合国税函2009年3号文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当属于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由于辞退福利划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处理也有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于已经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可以参考税总函〔2015〕299号: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的费用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离职补偿金作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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