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5 09:29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 会计教练

    扫一扫关注会计教练官方公众号,免费领取1000套财会学习知识库。

  • 会计教练线上平台

    扫一扫关注微信小程序,免费看每天会计做账讲解直播课。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