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75号文件和64号公告下发后,一些专家在专业报刊、书籍、论坛、微博、微信、博客、财税QQ群等地发表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于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涉及所有行业,影响最为深远。下面就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为例谈谈在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
自从75号文件和64号公告下发后,一些专家在专业报刊、书籍、论坛、微博、微信、博客、财税QQ群等地发表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于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涉及所有行业,影响最为深远。下面就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为例谈谈在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
案例:如甲公司有一台生产工具,价值5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0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计提折旧2000元。
专家们的会计处理办法:在2014年一次性提取3000元折旧费用,进入成本或费用。
点评: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只想问问专家:您们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呢?
专家们针对此问题的会计处理办法主要有2种:
(一)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在固定资产购进或投入使用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办法,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后进入成本或费用。
点评:专家们,低值易耗品是“存货”,是“流动资产”;而固定资产是“非流动资产”,难道您们不知道怎么区分“存货”与“固定资产”吗?还有,五五摊销,还符合75号文明确的“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吗?
(二)购进时按正常程序做"固定资产",同时一次性按固定资产全部金额提取折旧费用。
点评:专家们,请问这样的折旧符合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呢?既然是"固定资产",无论是会计准则规定还是税法规定,折旧的时间都不会低于12个月,否则就不叫"固定资产"了;无论是会计准则规定还是税法规定,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是不可以折旧的。
固定资产折旧做会计分录
每月: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Y
贷:累计折旧
最终报废:借:固定资产清理 D
累积折旧 X-D
贷:固定资产 X
然后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下,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
会计处理办法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该怎么折旧还是怎么折旧;税务上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该“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就一次性税前扣除,在购进当年进行折旧费用纳税调增,而以后年度由于已经在税前扣除了,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就在计提当年进行调减,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所理解。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还有其他疑问,或想要学习关注更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知识点,就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领取会计老师讲解的有关会计基础、出纳实操、纳税申报、做帐实操等财务会计知识的视频课程资料以及整理的ppt课件学习资料,还有疑题难题解析、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可以学习。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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