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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0-04-18 09:1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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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进行之前,是要对相关的税法规定和政策进行详细了解的。这些是进行此项工作的关键内容。为了方便大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小编今天整理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涉税风险,希望没有进行了解的小伙伴,可以仔细阅读本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进行之前,是要对相关的税法规定和政策进行详细了解的。这些是进行此项工作的关键内容。为了方便大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小编今天整理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涉税风险,希望没有进行了解的小伙伴,可以仔细阅读本文。

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一)企业基础信息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填写进行优惠申报备案。而且必须填报正确,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汇算清缴,我们发现不少纳税人在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万元)这一项数据容易出现错误,纳税人以“元”为单位填列资产总额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纳税人按“元”为单位填列资产总额,则103资产总额这项指标就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情形,不少纳税人在填写资产总额指标时,直接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数值填列,而文件规定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企业应按规定填写,否则可能存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按: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中对102—105项目的填报说明如下:

1.“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TPSZSMART按:这个应该按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2.“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4.“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从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来看,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按: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828号文第三条规定为: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在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也名确:“(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的风险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

而在税务处理上,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7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8年2月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在会计上冲减2017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例如,甲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4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A取得B公司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0*30%)6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所以对于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其计税基础。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事项时,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6000万元,而税法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存在税会差异,应调减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000万元。

与此类似的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等),投资时发生应收现金股利,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上不确认得利或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更多的风险问题就不一一介绍了,想要详细了解的小伙伴,可以添加右上方老师的微信来了解。

上述文章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涉税风险”,希望大家看过之后可以掌握处理方法。在工作中有处理不了的会计问题,可以通过下方公众号进行相关问题和联系方式的留言,我们会及时联系大家的。对汇算清缴课程感兴趣的,可以关注底部公众号来免费试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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