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现如今大家对于保险问题的意识也逐渐有所提升!对于失业保险很多小伙伴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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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
稳岗补贴申请:
稳岗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特殊情形除外)。
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
申请2016年度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正常经营、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低于同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5%,登记失业率(2.28%)。
根据《财政部 国家 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国发〔2015〕23号 、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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