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相关事宜,我们在学习各种政策法规的时候,会经常听到非居民企业这个词,很多财务人员对这个名词都不是很清楚。国家出台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又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呢?我们不妨一块儿来看一下!
浅析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相关事宜,我们在学习各种政策法规的时候,会经常听到非居民企业这个词,很多财务人员对这个名词都不是很清楚。国家出台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又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呢?我们不妨一块儿来看一下!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具备《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为减少纳税人负担,便于遵从,《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还视是否在公告施行前已经汇总纳税两种情形,分别明确过渡办法。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但2018年度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已办理2018年度季度预缴申报的,不做调整,季度预缴税款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应纳税款中抵减。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需要自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起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的,当年度全年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告》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在公告施行后可以选择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也可以选择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2018和2019两个年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但自2020年度起,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一律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
今天关于浅析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相关事宜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您想获取更多的课程,都可以咨询我们的客服。我们会为您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更有老师为您免费答疑。想要了解更多咨询,可以持续关注本网站。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