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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27 16:4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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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很多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的比较多的内容,而且税务内容的处理也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因此如果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想要处理好税务的内容就需要全面的了解税务的相关内容,而且税务内容办理纳税申报也是我们的日常工作之一,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咨询我们。

个人所得税是很多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的比较多的内容,而且税务内容的处理也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因此如果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想要处理好税务的内容就需要全面的了解税务的相关内容,而且税务内容办理纳税申报也是我们的日常工作之一,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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